在一所职业学校研习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的张姓同学,于一家马术俱乐部开展实习进程期间,遭受马踢而受伤,致使七级伤残。此后,张同学把实习单位那家马术俱乐部、校方那所职业技术学院,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就在不久之前,红星新闻的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那里知晓,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定某马术俱乐部担负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二者共同赔偿张同学损失金额达80余万元。
庭审现场 图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马术俱乐部及学校均辩称不应承担责任
经知晓,张同学于某职业技术学院研习畜牧兽医专业里运动马驯养与管理这一方向,历经两年之久的学习 ,学校将张同学安排至北京某马术俱乐部展开校外实习 ,实习岗位是钉蹄师 ,还有马房行政 。
事发的那一日,张同学牵着马走向马房,在这个过程当中,马匹忽然吃惊而受惊,朝着草坪的方向奔跑起来,张同学手里牵着缰绳跟着跑,随后速度比不上马了便倒在了地上,被马的后蹄踢中了腹部。经过医院的诊断,是肝破裂、右肾破裂、四根肋骨发生骨折、双肺出现挫伤等情况。经过鉴定,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之后构成了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进行右肾切除手术之后构成了七级伤残。
庭审之际,某马术俱乐部的代理人宣称,那匹马乃是一匹十二岁的已绝育公马,并不存在诸如发情期之类会致使行为暴躁的阶段。事发之时的情况下,张同学理应松开缰绳,如此原本是不会出现任何危险状况的。然而张同学的相关行为违背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规程,进而导致引发了此次事故,因而应当由其自行去承担责任。马术俱乐部已然预先支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所以是不应当再承担责任的。

该职业技术学院的代理人宣称,学校并非马匹的饲养者,也不是马匹的管理者。学校于事发之后已然开展了积极的补救工作,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企业担主责,校方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本案之中事故存在发生情况,是在张同学实习的期间,张同学本身的实习内容,也就是从事对于马匹进行广义上的管理工作,在这个范畴里属于对涉案马匹进行控制、管理的人员,张同学并不是案涉马匹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其身为管理人,在对涉案马匹的管理时出现了被马踢伤的事实,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类型去分析,张同学并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类特殊侵权的侵害对象。
在考虑各方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时,张同学所从事的实习工作,在客观上为某马术俱乐部创造了经济利益,并且,在此期间张同学接受某马术俱乐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某马术俱乐部还向其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鉴于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所以故成立劳务关系。此案件事故是张同学于提供劳务的这段期间遭受到损害,鉴于学生是依据学校的安排前往校外企业进行实习,其不但要接受实习企业的管理且还得为实习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而且实习活动属于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以及扩张,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和企业都承担着一定的安全教育以及管理方面的义务,当学生在实习进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时,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予以处理,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让学生、学校以及企业依据过错程度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各方责任比例,法院做出判定,某马术俱乐部身为张同学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方,对其在实习阶段的工作具备直接管理权限,同时负有相应教育、培训职责,事发之际,张同学未穿戴任何牵马护具,且未依规范方式牵马,某马术俱乐部未充分履行相关管理、提醒义务,致使损害发生,所以某马术俱乐部对于损害后果存在疏忽与懈怠的过失,理应就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身为校方,对张同学的实习工作依旧负有间接管理的义务,它作为职业教育机构,理应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内容,及可能面临的危险,要通过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以及与实习企业沟通协商,来控制和防范危险。校方在实习学员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存在过错,综合考量该学校无法直接支配张同学的工作,认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张同学以实习生的身份存在,其实际展开的实践技能以及协调能力正处于尚在培养的阶段之时,其于牵马行为当中所出现的一般过失,是不能够减轻处于给予赔偿责任状态的实习单位以及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所以张同学对于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害是不承担责任的。
综上所述,经由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判定,张同学所拥有的各项合理损失,其中涵盖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需由某家马术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7万余元,同时,还需由某所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26万余元。
红星新闻的记者知晓了这样的情况,初次审判的判决已然产生了法律效力,张同学已经获取到了全部应得的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