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邵医生疑不堪网暴坠楼身亡,家属发声、官方介入

admin 2025-08-10 103 0

8月1日,河南周口市第六人民医院妇产科的邵主任不幸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而跳楼离世。其家属在接受采访时透露,这起网络暴力事件起因于三起医疗纠纷。目前,当地政府已经组建了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8月7日,医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是邵医生家属向警方报案所致。

抖音黑板报于8月8日发布信息,指出涉及三起医疗争议的15个账号,共发布了89个医疗争议相关视频和962条评论,内容涉及个人就医经历分享、维权要求表达以及对医院和医生的指责或攻击。在这其中,有76个视频和457条评论违反了平台的规定。通报详细说明了处理措施。通报指出,邵医生及其代表人士合计提出了48起侵权行为的指控,在这之中,有32起指控被平台认定为有效。

关于疑似涉及三起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在网络上所发布的信息和评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目前尚需官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确认。

网络暴力是否拥有一个广泛接受的定义尚存争议,通常来说,网络暴力具备哪些显著特点?那些散布网络暴力信息的个人,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为了对这些疑问进行解答,澎湃新闻对两位资深律师进行了专访。

夏颖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时提到,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发布涉及当事人视频和评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网络暴力的迹象。然而,鉴于涉及三起医疗争议,相关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需依据各自医疗争议的具体情况、所发布的内容和行为等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

夏颖提到,根据《民法典》、《刑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参考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暴力的普遍理解,网络暴力通常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内容涉及违法行为及攻击性质,具体表现为包含侮辱性言辞(诸如辱骂、对人格的贬低、丑化等)、诽谤性信息(诸如编造虚假事实、扭曲事实真相),或通过恶意剪辑、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误导公众,此类行为已越过公民合法维权和合理表达诉求的合理范围,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传播具有网络性与扩散性。

此外,行为人在主观上犯了错误。他们清楚或理应清楚所发布的信息是违法或不准确的,或者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却依然故意通过网络进行攻击。他们的主观意图是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他人的权益,而非基于客观事实的合法维权行为。

_法律是如何界定网暴的?与正常的批评、维权有何区别?_法律是如何界定网暴的?与正常的批评、维权有何区别?

最终,这种行为带来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它使得受害者的社会地位下降、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健康受损(例如,出现焦虑、抑郁等症状),甚至可能引发其他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工作生活受到干扰、正常社会关系遭到破坏等),而这些损害与网络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

夏颖强调,必须明确区分合法的网络维权行为和网络暴力。合法的网络维权,比如通过事实陈述问题、借助舆论监督,其本质区别在于:它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理性、克制的手段,旨在推动问题的解决;而网络暴力则利用侵害他人权益作为手段,脱离事实依据,甚至触犯法律底线。

夏颖强调,行为的严重性和所造成的后果决定了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和第1025条的规定,若发布的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当事人需承担停止侵害、删除相关内容、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若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且情节较为严重,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刑法》第246章明确了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定义,若所涉内容包含公开侮辱性言辞或编造不实信息,并且其传播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例如,同一内容被点击浏览超过5000次,或被转发超过500次),或者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并且经过审查认定这两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那么这些行为便构成了侮辱罪或诽谤罪,其最高刑罚可达到三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通过互联网平台策划、鼓动大范围的网络攻击,造成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此类行为也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郭睿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若相关当事人涉嫌犯有诽谤或侮辱罪行,这两种罪行均属于刑事自诉范畴,遭受侵害的家属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针对那些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网络侮辱和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启动立案程序。若实施网络侮辱或诽谤,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应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一是导致受害者或其亲属精神崩溃、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二是针对普通公众进行侵害,相关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激起大量低俗、恶意的评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三是侮辱或诽谤多人,或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四是组织或指使他人,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五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针对网络上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如果受害者或其亲属向警方报案,警方在审查后认定这些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标准,则可通知报案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郭睿指出,依据相关指导意见,对于实施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若其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诉。此外,还有一种提起公诉的情形,即涉及网络暴力行为,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郭睿指出,若相关人员的举动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罪行属于公诉范畴。一旦有证据证实存在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手段,在网络上非法揭露他人隐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那么这些行为还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郭睿指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遭受网络暴力时,可供选择的维权途径确实不多,他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直接对网络施暴者和相关网络平台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及时向警方报案,并静待警方的介入处理。此外,若权利人持有确凿证据,证实行为人正在或即将进行侵犯其人格权的非法行为,若不及时采取行动制止,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下达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命令。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发布禁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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