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13日电 (记者 张苏)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当事人一审判决中国太平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肖兴受贿案,被告人肖某。
公开资料显示,小星1971年12月出生于江西上饶。 2023年7月,官员报告称,他在任期间正在接受调查。 2024年1月,官方宣布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控“依靠金融,大肆收钱聚敛财富”、“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肖星利用担任共青团上海市委地区工作部委员、统战部副部长、副书记的职务,市青联秘书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新区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以及便利外国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通过其行为,为形成权力或者地位的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贷款、业务合作、求职等事项提供协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合计814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小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赃物。赃款、赃物及利息已全部追缴归案,并有法定和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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